杨为钟律师亲办案例
家事纠纷应妥善化解,否则易引发刑事犯罪
来源:杨为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9
浏览量:1032

【案情简介】

黄某均(大哥)、黄某峰(二哥)、黄某召(三弟)三人系亲兄弟,父亲已故多年,母亲瘫痪多年。2016年9月25日17时许,黄某均、黄某召在本市湖里区某小区北门外路旁,与黄某峰因母亲赡养问题发生口角,后发展至互殴。期间,黄某峰先持木棍殴打黄某召,后木棍被黄某召抢走,黄某召持木棍击打并踢踹黄某峰、黄某均拖拽并踢踹黄某,致黄某峰左肱骨内侧髁和左尺骨中段两处骨折。经法医鉴定,黄某峰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黄某峰事后立即报警,黄某均(前科)于2016年10月15日先行投案,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在黄某均的劝导下黄某召于2017年2月12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

案发后,黄某召的家属找到本律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迅速开展工作。侦查阶段通过会见黄某召后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也第一时间给予黄某召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本律师及时为黄某召申请了取保候审,虽然在侦查阶段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通过跟公安机关的积极沟通最终还是同意了本律师的意见,2017年3月14日公安机关解除了黄某召的刑事强制措施;另外,在侦查阶段,被害人黄某峰第一时间给予黄某均谅解,黄某均于2016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列明黄某召、黄某均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黄某召、黄某均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由于被害人黄某峰未给予黄某召谅解且也不接受黄某召的民事赔偿,公诉机关在本案量刑时并没有提出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

法院阶段,本案的案情相对简单,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时间不长;另外,通过黄某召多次的登门致歉,辩护人积极的协调各方,被害人黄某峰终于在开庭前两天谅解了黄某召,同时也放弃了民事部分的赔偿;本律师通过对案情的精准分析并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为黄某召进行了有效的辩护并得到法院的认可。


【本案焦点】

本案焦点:黄某召是否能适用缓刑?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召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一,黄某召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黄某峰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且被告人此前无犯罪前科,不属于累犯,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适用缓刑的先决条件。第二,黄某召犯罪行为属激情伤人,未导致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第三,黄某召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峰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良好。第四,黄某召为人老实本分,孝敬父母,有稳定的工作,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定、酌定情节,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黄某召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本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提出的对黄某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

本案是很典型的因家事纠纷处理不妥当引发的犯罪,这类案件大多发生在熟人社会之间,犯罪嫌疑人大多与被害人具有一定关系;被害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促成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犯罪前多无动机和预谋,因为偶然事件引起的突发性激愤伤害他人占据大多数;犯罪对象通常仅针对矛盾冲突的另一方,案件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造成的影响一般不大。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家事纠纷案件的特征,此类案件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治安的其他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其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和政策把握方向应当是尽量修复社会关系,慎重动用刑罚手段,充分化解社会矛盾。本案中,法官基本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也避免当事人身陷囹圄,据笔者事后了解,目前三兄弟关系和睦,一起用行动履行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


作者:杨为钟律师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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